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業主共同擁有一棟建筑物時,各個業主對其在構造和使用上具有獨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和對供全體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權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共同管理權的總稱?!段餀喾ā返谄呤?/div>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業主共同擁有一棟建筑物時,各個業主對其在構造和使用上具有獨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和對供全體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權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共同管理權的總稱?!段餀喾ā返谄呤畻l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中享有的10項權利:
一、是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是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劃的建議。
四、是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是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有選舉權。
六、是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是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是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是監督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必須履行的6項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于建筑區域內任何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侵權行為,受到侵害的業主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共同收到侵害的業主,可以推選代表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