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由國務院于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7章70條。
《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由國務院于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7章70條。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據決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于2018年3月19日通過,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實施。《決定》附件1第九條對《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內容主要為取消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有關內容。[1]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包括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