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從事物業服務管理和物業服務管理企業信用檔案建立、物業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立及評價、物業資質體系檔案建立、安全生產體系建立、物業環境質量保證研究、物聯網大數據研究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士和單位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組織。
在國家提出供給側改革、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以及行業轉型升級改革的大背景下,努力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經濟體系的建設和健康發展,不斷推進物業管理的專業化、市場化、規范化服務,積極發揮協會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認真研究物業管理行業的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總結、創新、推廣先進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強物業管理的宣傳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切實維護物業管理行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努力促進蘭州地區物業管理的進步與發展,積極推進蘭州地區和諧社會的發展。蘭州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特建立、健全物業章程。
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2017年發布
(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蘭州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稱:“蘭州物協”。英文名稱:LAN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縮寫:LZPMI。
第二條本協會是蘭州從事物業服務管理和物業服務管理企業信用檔案建立、物業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立及評價、物業資質體系檔案建立、安全生產體系建立、物業環境質量保證研究、物聯網大數據研究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士和單位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中共蘭州市第十三次代表大會精神,牢固樹立并堅決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提高物業服務水平,塑造物業企業新形象,推進城市現代化服務優化升級,推動物業管理走向智能化、信息化,提高物業企業綜合承載能力和安全運行水平,加快改善人居環境,加強和改善物業市場調控,轉變物業企業發展方式,打造彰顯智慧、生態、民生、宜居“四個房產”的現代城市物業服務體系,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通渭路1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協助主管部門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三)圍繞規范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以及行業標準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以及信用檔案建立工作,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根據主管部門的監督、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相關信息;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
(六)在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推動行業發展;
(七)協助主管部門積極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企業及行業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立、評定,事故認定,行業評優評先等相關工作;
(八)受政府和主管部門委托承辦或在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九)建立行業專家人才庫,組織專家學者積極參加各類招標工作等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協助主管部門擇優汰劣,增強行業核心競爭力,形成標準化的行業形象及技術流程。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搜集、整理本行業最新科技動態和科研成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十)建設行業對外交流服務平臺,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系相關組織,指導、規范和監督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
(十一)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一)單位會員: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和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建立、物業資質體系檔案建立、消防安全體系建立、物業環境質量保證研究、物聯網大數據研究工作及與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地方社會團體,有關行業組織。
(二)個人會員:熱心本行事業,并有一定實踐經驗,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職業經理人、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業績并在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符合第七條的要求。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協會正式行文批復,在會刊上公告并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協會活動的參與權;
(三)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等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蘭州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增補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工作任務,制定本協會工作目標;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征得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后,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并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計劃以及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產生和任免程序執行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蘭州市住房保證和房產管理局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報蘭州市住房保證和房產管理局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為適應和推動業務工作開展,本協會可設置若干專業分支機構。
(一)專業分支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按照規定,各分支機構不再設立區域性分會或其他分支機構;
(二)專業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本協會的宗旨、業務范圍和工作計劃,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各分支機構應當在協會章程規定的范圍內發展委員,開展活動。各分支機構發展的委員,均為本協會正式會員,由協會統一管理;
(四)專業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由會長辦公會議提議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成立。分支機構經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委員和若干常務委員,負責處理本專業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
(五)專業分支機構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規則,報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專業分支機構的副主任委員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并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協調;
(六)各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協會統一管理,由協會統一收取會費并開具票據。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各分支機構應按年度向協會秘書處提交經費收支計劃、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蘭州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會費繳納標準與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查監督,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因故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蘭州市住房保證和房產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事宜。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